蒋超良一审被判死缓 曾任湖北省委书记等职
中国新闻网| 2026-08-28 18:29:04

  中新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8日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

  法院对蒋超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蒋超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蒋超良生于1957年8月,湖南汨罗人。2025年2月,官方通报其被查。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和家族式腐败”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法院认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蒋超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蒋超良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蒋超良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蒋超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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