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9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种业监管执法,加大与公安机关等协同力度,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种业领域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种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农民群众和种业企业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决定公布6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治,形成有力震慑,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
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一)案情概要。2025年1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举报,称市场销售的标称生产商为某公司的“川A”杂交水稻种子为假种子。经抽样检测,初步判定为假种子。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公司将生产的“碗A”品种冒充为“川A”品种种子,利用两家空壳公司进行销售,还存在指使经销商转移、隐匿涉案种子情形,销售种子860公斤、货值金额4.47万元。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利用空壳公司销售种子、转移生产经营所得,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涉嫌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
(二)处理结果。2025年6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查认定,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发证机关,建议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生产销售假种子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公司借两家空壳公司销售假种子并转移销售所得,企图逃避监管处罚。农业农村部门穿透空壳外衣,围绕涉案种子“产、供、销”全链条全环节追根溯源,准确锁定实际违法主体,查明其连续两年制售假种子,同时逃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立的履行义务。本案警示,不管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手段如何隐蔽,危害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二、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经营假种子案
(一)案情概要。2025年6月,山丹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称从王某处购买的“洋葱”种子长势不好、不膨球,疑似假种子。经立案调查,王某销售无标签“洋葱”种子140公斤、货值金额14万元,种植面积512亩。经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为不膨球“洋葱”实为“大葱”、占总植株99.6%,直接经济损失306.9万元。山丹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销售的“洋葱”种子为假种子。
(二)处理结果。2025年8月,山丹县农业农村局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依法将案件移送山丹县公安局。山丹县公安局已经立案,案件现已进入司法公诉程序。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此种属冒充彼种属种子的典型案例。王某用“大葱”种子冒充“洋葱”种子进行高价销售,坑害购种农户。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对全部种植地块进行抽样,根据植株抽薹开花多、鳞茎不膨球等植物学特征,认定所种“洋葱”种子实为“大葱”种子,结合实际种植损失面积、不膨球“洋葱”比例、市场收购价、正常平均产量等指标,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06.9万元,为移送公安机关和民事赔偿提供有力依据。本案警示,生产经营者销售种属不同、外观相似的假种子,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将面临刑事追诉。
三、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蔬菜研究所未经许可出口种子案
(一)案情概要。2025年9月,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汕头海关移交的涉嫌将蔬菜种子伪报为“塑料粒”,并以邮寄形式出口的案件。经立案调查,汕头市澄海区某蔬菜研究所为出口单位,其明知出口种子需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在未申请审批情况下即委托汕头市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理出口蔬菜种子,代理公司将蔬菜种子伪报为“塑料粒”申报出口,并企图邮寄至尼泊尔。涉案种子共39.66公斤,包括黄瓜、甘蓝和生菜种子,货值金额1.8万元。
(二)处理结果。2025年12月,汕头市农业农村局调查认定,汕头市澄海区某蔬菜研究所未经许可出口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种子进出口监管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涉案单位将种子伪报为“塑料粒”以邮寄形式出口,企图逃避监管,存在种质资源流失风险。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联动,口岸监管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全面核实涉案单位种子生产经营资质、既往进出口贸易情况等,查实违规出口种子事实。本案警示,种子出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具备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出口种子前还应到农业农村部办理种子进出口审批手续,严禁通过伪报品名、私自携带等方式规避监管非法出口种质资源,一经发现将严格依法处理。
四、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菏泽某牧业公司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仔猪案
(一)案情概要。2025年3月,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转办线索,反映王某从菏泽某牧业公司购买的仔猪患有猪瘟、大量死亡。经立案调查,菏泽某牧业公司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先后分两批次将588头仔猪销售给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养殖户,违法所得43.57万元,采样后未检出非洲猪瘟。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向萧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查函,请其对养殖户购买信息、仔猪存活情况及死亡原因等进行调查。萧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对涉案养殖户养殖档案、诊疗记录、死亡仔猪无害化处理等进行调查核实,回复调查结果,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退赔并取得养殖户谅解。
(二)处理结果。2025年7月,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调查认定,菏泽某牧业公司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仔猪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八十二条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仔猪的典型案例。涉案公司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仔猪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山东菏泽牡丹区、安徽宿州萧县两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查实违法行为,对非洲猪瘟等疫病进行风险排查,指导养殖户开展无害化处置,防范涉案仔猪出现疫病传播、二次污染等风险。本案警示,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源头保障用种安全,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福建省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一)案情概要。2024年9月,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湖南某华种业有限公司投诉,称有制种主体未经授权使用“玮X”水稻品种进行制种,涉嫌侵犯其品种权。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对涉案制种田块水稻叶片及种子进行抽检,经检测,涉案品种与湖南某华种业公司授权品种“玮X”为相同品种。经立案调查,涉案主体陈某分别受湖南某华和湖南优某种业公司委托,进行“臻X”(母本“隆A”×父本“华A”)、“玮Y”(母本“华B”×父本“钰C”)杂交水稻制种。陈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使用湖南某华种业公司父本种子“华A”及湖南优某种业公司母本种子“华B”,组织生产水稻种子1.66万公斤,评估货值26.9万元,生产出的品种与“玮X”为相同品种,侵犯了湖南某华种业公司品种权。
(二)处理结果。2025年5月,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认定,陈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及《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其作出没收种子1.66万公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亲本制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陈某侵犯授权品种的品种权,数量巨大、影响恶劣,侵犯公共利益。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抽检涉案种子、严查制种合同、核验制种面积等方式固定关键证据,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法处罚。本案警示,受委托制种主体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亲本组合和制种规模开展生产,擅自更换、混用亲本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品种权的侵害。民事赔偿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侵权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没收侵权种子、罚款等行政处罚,体现了对侵权行为“零容忍”态度。
六、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查处巴彦淖尔市某农业科技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一)案情概要。2025年5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接到投诉,称临河区某种子农药商行销售标签标注为“中X”向日葵种子,侵犯了昌吉州某种子公司的“HXX”植物新品种权且涉嫌经营假种子。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依法立案并对涉案“中X”种子抽样送检。经查,昌吉州某种子公司与新疆某研究所于2020年4月获得“HXX”品种登记,2021年5月申请品种保护,2024年4月获得品种权授权。巴彦淖尔市某农业科技公司于2022年6月以虚假材料申请并获得“中X”品种登记,未申请品种权。经检测,“中X”与“HXX”为同一品种,涉案公司侵犯了昌吉州某种子公司“HXX”的植物新品种权。涉案种子共10袋,以每袋300元价格对外赊销,货值金额0.3万元,无违法所得。
(二)处理结果。2025年9月,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调查认定,巴彦淖尔市某农业科技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种子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涉案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更换名称申请品种登记,不仅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也违反品种登记管理规定,侵犯公共利益。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检测、证据核查等认定涉案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并作出处罚。本案警示,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更换名称、骗取登记等手段实施品种侵权的,无论是否取得品种登记证书,都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