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用工即担责,试岗不是“免责金牌”
中国新闻网| 2026-07-10 13:14:52

  劳动者试用期受伤,企业以只是“试一下看看”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用工即担责,试岗不是“免责金牌”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方宏飞)劳动者按约到岗、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能否以“只是试岗,从未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为由,否认事实劳动关系?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回答:不能。

  2025年6月,吴某通过微信与宜春某公司负责人尹某商定,担任印花机机长,月薪9700元,包食宿,上下班需打卡。双方口头约定:先试岗一周,若不适应则终止用工并结算工资。6月14日,吴某正式上岗。6月19日,吴某提出“不适应,不想不干了”,尹某回复:“可以,你再做个三四天,等新人来了你就走。”吴某同意继续工作。

  然而6月22日,吴某操作机器时不慎伤到脚趾。公司将其送医并支付2500元工资,但再未让他返岗。当吴某主张权益时,公司一口咬定: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那只是“试一下看看”。吴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在6月14日至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吴某与公司均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吴某打卡上下班,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安排的工作并获得报酬,其岗位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对“试用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的抗辩,法院指出,公司未说明其具体性质,所谓“试岗”不能否定劳动关系存在。

  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6月19日吴某提出“不干了”后,尹某明确要求“再做三四天”,吴某同意继续工作,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6月22日受伤之时。公司主张“从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与微信聊天记录明显不符。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没有任何“试岗除外”的例外。所谓“试岗期”“观察期”“适应期”,只要实际用工、劳动者实际提供有管理、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即已成立,用人单位不能以“双方没有合意”为由否认已发生的事实。

  近年来,一些企业试图用“先试几天”“不合适不算正式工”等话术压低用工成本,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清楚表明,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有名无实”的用工安排。对劳动者而言,自上岗打卡第一天起,即已受到劳动法律保护。这起判决也再次警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责任之始,试岗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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