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共享电动自行车”新规 未满16周岁不得使用
中国新闻网| 2026-07-21 16:15:57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部分,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明确: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电场所应配备24小时监控设施,并定期对电池进行抽检。车辆应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配备乘员头盔。同时,经营者不得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不得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集中充电、分散换电”服务能力,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投放运营的车辆性能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并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乘员头盔,制动、鸣号、转向等安全部件性能完好;电池、充电设备等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要求。

  关于骑行者年龄限制的要求,《管理办法》也予以明确:运营服务平台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出行服务。运营服务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如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防止未成年人违规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 细化全链条安全要求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在保持原有管理框架连续性的基础上,将电动自行车的特殊管理要求有机嵌入车辆条件、备案要求、充电场所、电池运输及充换电作业、电池检测回收、专用号牌等各环节,相应增设专门条款。

  例如,集中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储)电柜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北京市管理部门会同区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大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存放场所的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同时,《管理办法》细化了经营者更新置换型号的具体流程,包括回收、电子标签注销与重新发放、专用号牌注销等要求。

  充电场所应配备24小时监控 电池定期抽检

  在运维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0.8%至1.3%的标准配置车辆运维人员,满足停放秩序管理、车辆运营调度和充换电等要求。同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按照危险品运输要求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安排专人、专车实施日常充换电作业,严禁超载运输。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在充电场所配备24小时监控设施以及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警报装置,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配套的锂离子电池进行安全性抽样检测和健康评估,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体系,回收利用经营期间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总台记者 何畅 夏天)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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