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探亲,有人把签证交给中介代办。可钱花了、办下来的却不是约定的签证类型,中介该不该担责?消费者能否索赔全部损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北京的段女士打算出国陪伴定居国外的儿子,就想申请该国的超级签证,该签证单次入境最长可停留5年。经人介绍她找到了一家专业代办签证的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程洁玲: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可以代为办理该国的超级签证。段某当天便向公司支付了2250元的代办费,之后她也全程按照机构指引完成了指纹采集、体检、购买专属保险等流程,先后额外支出了近1.3万元的相关费用。
签证下来后,段女士就持签证出境与儿子团聚了。但在境外待了5个多月后,段女士的儿子意外发现,母亲的签证竟是单次停留最多180天的旅游签证,并不是可停留长达5年的超级签证。
程洁玲:代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未能区分超级签证和旅游签证的区别。在段某向他询问的时候仍坚持V-1就是超级签证,而且工作人员也核实了,在系统里显示当时段某要办的就是超级签证,也显示办理成功。
实际上,该国超级签证的编码为PG-1,旅游签证编码为V-1,并非代办机构工作人员所说的两种签证都是V-1。
为避免逾期滞留受到处罚,段女士只能紧急购买机票提前回国。由于在退费事宜上和代办机构协商不成,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代办费、保险费、体检费、指纹采集费以及机票损失等,共计3.7万余元。
法院认定代办机构存明显过错
判赔3万余元
花了不菲费用,请专业签证代办机构申请单次入境最长可停留5年的超级签证,到手的却是只能停留180天的旅游签证,问题出在了哪里?段女士认为,差错根源应是代办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度不够,提交申请时出现错误所致。段女士的索赔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女士与签证代办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代办机构作为专业签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段女士办理超级签证。工作人员未能区分超级签证与旅游签证的差异,误导段女士作出错误判断,导致产生相关损失。代办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段女士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代办机构赔偿段女士代办费、保险费、体检费、往返机票等各项损失共计319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